一是受害者调查取证难。根据法律规定,认定家庭暴力须由受害者提供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伤情报告等多项证明材料,但在实践中完成这些取证难度不小。一些行政机关不配合出具证明,致使部分受害者在遭受家暴时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干预,维权无门。
二是施暴者惩治震慑难。反家暴法推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明确遭受暴力的受害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家庭暴力告诫书",亦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公权力介入家暴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这些规定在执法层面临困难。
比如,鈥樔松戆踩;ち钼�櫽伤粗葱校擅挥忻魅饭娑āHㄔ鸩磺逦⒎止げ幻魅返贾赂弥贫仍谝欢ǔ潭壬鲜龇ü俦硎荆导兴峭ǔV荒芪写逦帷⒕游岽喽街葱校葱行Ч薹ǖ玫奖VぁP瓮樯琛�
三是预防矫治难。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还是加害人,均需持续向他们提供保护或矫治服务,帮助他们慰藉心理创伤、融入社会或矫正行为,但基层缺乏法律援助人员、心理咨询师和社会工作者。反家暴法中明确政府应该对此给予支持,但执行并不乐观。如果社区有人做这项工作,受害者往往就不会简单诉诸网络或采取其他极端方式寻求解决。
首先,要建立全社会参与的反家庭暴力干预模式。一方面,要强化反家庭暴力宣传,营造反家庭暴力的社会舆论氛围,加强对防止家暴的法律知识普及,让每一个人牢记家暴发生的可能只有"零"和"一万次",需要我们对受害者少一些指责,多一些理解和鼓励。另一方面,要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的庇护所制度。反家暴法规定了对受害人的紧急庇护制度,针对现有庇护所运作情况,应着重加大经费、人员投入,通过培育、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中介组织,为女性提供法律、医疗、心理咨询等方面的综合性专业援助,重点加大农村地区庇护所建设力度。
其次,要进一步细化责任,解决家暴案件取证难。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对家暴事件积极劝阻调解并积极报案,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治疗记录,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处理家暴事件并调查取证,相关部门处理问题时及时有效,让法律的红线成为捍卫家庭幸福的底线。这些规定有助于解决当前家暴发现难、处置难、取证难的问题,对此,应当明确负有法定职责的机构和个人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责任,通过责任细化将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最后,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和法院定罪量刑阶段,应本着有利于受暴者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家暴认定标准。最高法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厘清法律模糊问题。
只有这样,才能让阳光照进"森林"中的每一片"叶子",才能真正挽救那些在家暴中选择沉默和隐忍的受害者,避免悲剧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