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储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沽,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盗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人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人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6)贮存、运愉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人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