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明确规定,各县工商局、各工商分局在市工商局和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对辖区食品安全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并对辖区食品安全负责。贯彻执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市工商局、地方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署和要求以及本辖区食品安全状况,制定和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依法做好辖区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工作;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食品以及不按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按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辖区食品市场进行日常管 理,并对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负责;按照经济户口管理和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要求,建立辖区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及时收集、上报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简报和统计报表。
据了解,各县工商局、各工商分局的职责还包括:指导、监督食品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购销货台账、各项自律制度和食品质量责任制度,与辖区所有食品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组织开展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销售不合格食品、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以及违法食品广告、食品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依法对辖区食品经营主体进行日常巡查和监管,适时组织食品安全专项执法行动;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申诉和举报;适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按照市工商局《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制定本地区(辖区)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及时防范和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等。
《制度》指出,工商部门在开展食品市场巡查时,重点是食品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行为、食品质量和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市场开办者法定责任和义务落实情况。
《制度》要求,各县工商局、各工商分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食品专项检查、集中整治工作,整治的重点区域为:辖区内学校周边、旅游景点、城乡结合部以及无照经营问题突出和制假售假反复发生的区域;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大型超市作为重点部位。
《制度》规定,对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的,将依法从重处罚。具体包括:无照经营或证照不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未按规定建立自律制度、自律制度不健全或未有效执行,经警告后拒不改正的;有违法经营行为被工商或其他执法部门依法处罚的;销售不合格食品的;销售“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无QS标志食品及其他国家禁止经营的食品被发现后予以警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