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天凌晨的突击检查中,辆面包车及旁边摆放着的十几箱熟食制品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怀疑。经查验,里现场销售的火腿肠、猪蹄、咸水鸭等熟食,保质期均已超过厂家标注的有效保质期,少则十几天,多则月。据当事人仲某、邹某交代,他们夫妻俩主要收购过期食品,再售往通州、兴等地。这些食品一般作狗粮,在早4点至8点期间销售。
仲某称,销售的过期食品来源于北京市的超市配送中心和冷库以及天津、唐山的某些食品厂。一般商家以每斤0.6至0.7元的价格将过期食品销售给仲某,仲某再作为狗粮,以每斤1.5至2元的价格加价出售。当事人自称每年因此获利1万元。
我国法律对于过期食品的去向问题,一直没有明确规定,仅要求销售者如实记录食品的保质期和销售日期,如过期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机关依法处理。这不清晰的界限,导致过期食品处理长期处在混乱状态。
据了解,过期食品的处理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销售方买断,由销售方自行处理;二是销售方和厂家签订过期食品退货协议,退回到厂家处理。大部分商场和超市通过协议退货的形式,把过期或者临近过期的食品退还给生产企业,但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健全和监管不力,给生产企业将过期产品重新用于原料再生产留下可乘之机。
不少专家提出了一些可行方案,如在现有的监管条件下,由监管部门统一指定专业公司专门处理过期及变质食品,并形成市场化的处理机制。如果这种专门机制能够有效运行,既可以解决政府监管资源不足的问题,又不会增加企业处理过期食品的负担。 (记者杨滨 通讯员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