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毋庸置疑,“问题食品”却为何屡禁难止?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是由于厂商一味逐利、行业无序?还是监管思维落后、安全标准有待提高?纵观这几年的食品安全事故,其实不难发现个中的原因。
在生产环节方面,从“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到现在的“染色馒头”,所有肇事企业,都是利益驱使。奶粉中添加低成本的化学物质,可以增加检测时蛋白的含量,瘦肉精让肉质鲜美,染色剂让过期馒头“重生”。
企业非法逐利行为,使得食品行业一片浑浊。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没有起码的社会责任感及社会良心。明知道这行为是违规违法,会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但是在利益面,这种认知变得渺小。在尝试到利益的甜头之后,他们往往会变本加厉,食品安全事故会愈演愈烈。
在监管方面,现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食品检验机构不够规范,责任不够明确。食品检验方法、规程不统一,检验结果不够公正,重复检验还时常发生。有的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部门间存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的现象,对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另外在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上存在不规范、不统一,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甚至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
早在2006年底,国家质检总局曾发出《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不仅对回收食品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界定,指出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存在的危害,而且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如何处理回收食品做出了严格规定。
食品生产销售企业不仅量庞大,而且涉及范围广、环节多,这在客观上与监管部门的监管力量构成了一个难以克服的矛盾。而我国目前在政策上对过期食品的处理也要求由生产企业来负责,食品的追溯体系以生产企业为主线,单纯依靠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处理,让它们自我承担损失,在没有补偿机制的前提下,这显然也是一种矛盾,难免出现过期食品改头换面上市或异地销售的情况。
有人认为,通过加大监管投入或者加大处罚力度以增加企业违法成本,是解决上述矛盾的有效办法。这种思路理论上没错,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这样做既难也不现实,不管是政府还是企业,单方面增加任何一方的成本,都会给社会造成压力。
上海超市过期馒头回炉再造,并不是过期食品违规处理的个案。对于过期食品商家通常有惯用的伎俩:回炉再造;修改生产日期或保质期。
过期食物监管虽然有难度,不意味着可以放松偷懒。相关部门应该在制度上进行规范,在操作中加大监管和惩罚力度。
除了加大政府监管,还应发动社会监管。食品安全的监管事实上不是政府单方面的监管,应该是全民的监管。从食品本身的市场结构来看,尽管现在有20个部门在监管食品安全的问题,但是中国企业布局很复杂,监管起来有难度。
根据统计,现在生产食品的企业有45万家,中型规模以上的企业只有2.6万家,占市场的比例只有5.8%,有35万多家的企业都是10人以下的小企业,监管无法落到细处。消费者应该树立自我保护的意识,参与到过期食品的监管中。
此外,对于过期食品处理,国外已经有很多可以借鉴的成功例子。
在美国,有比较人性化的处理方式。美国的一些NGO组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非政府组织),会把超市快要到保质期限的食品进行回收,立即拿回教堂进行处理,然后派发给流浪汉。这种快要过期的食品被很好地利用起来,不会出现浪费。
在日本,1992年就出现了专门从事食品废弃物处理的公司。公司通过回收过期食品,对于一些可以再利用的部分进行再生利用,对于不可再利用部分进行集中销毁。这种处理方式,通过在现有的监管条件下,由监管部门统一指定专业公司专门处理过期及变质食品,并形成市场化的处理机制,既可以解决政府监管资源不足的问题,又不会增加企业处理过期食品的负担,同时还能充分发挥这些食品的利用价值,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
无论是派发给流浪汉这种人性化处理,还是成立专门的过期食品处理的公司,都是值得中国借鉴。
除了关注“过期馒头”事件本身外,还有一件值得关注的事情。在媒体曝光“过期染色馒头”后引发出了关于食品安全多骨诺牌效应。
多骨诺牌效应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体现在地域方面。最初的媒体曝光“过期染色馒头”是发生在上海超市,之后经过各大媒体的蜂拥跟风,事件开始辐射到全国,从北京、广东、青岛、杭州、天津相继有严查超市面包的新闻报道。无论从打击力量还是打击广度方面,都可谓是轰轰烈烈。
第二个多骨诺牌效应体现在食品跨度方面。继前天上海曝出“过期染色馒头”后,各种食品黑幕相继被媒体揭开:广州曝出“过期面包”,合肥有面馆用“牛肉膏”添加剂,90分钟让猪肉、鸡肉变牛肉;为保鲜防腐,江苏江阴不良商贩将水银注入刀鱼体内;山东有餐馆为吸引顾客,用有毒的化学色素为菜调色。短短几天时间,食品安全事故被推向了顶峰。
食品安全事件所引起的“强烈的社会反响”,是由媒体曝光和跟进报道、相关政府监管部门采取进一步的行动以及大众的关注期待等这些社会互动行为构成,而这一互动过程最终使事件趋向一个积极的结果,这才是人们真正想看到的。
而所谓的“积极结果”,一方面是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因事件的刺激而走向完善和有力,其监管的触角亦会变得更加敏感;另一方面是相关生产企业在不得不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的同时,以反面典型的形式警示效尤者,从而使产品质量环境得到一次内部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