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先生2009年年底查询发现,手机话费单出现不明收费项目和话费,费用113元。王先生找到通讯营业厅,要求作出解释并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10年3月24日,王先生投诉到木兰县消费者协会。经调解,通讯公司返还多收取的话费并双倍赔偿226元。
点评:王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扣除话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应加倍赔偿。
李先生在南岗区某家电卖场手机专柜,购买了价值1080元某品牌手机,购机后出现死机、听筒无声等问题,商家为其更换了手机,但换机后第2天又出现同样问题。李先生要求退货,商家以各理由,拒不履行“三包”义务。李先生投诉到哈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经调查调解,商家为李先生办理了退机。
点评:根据移动通讯产品“三包”规定,产品出现问题换机后,“三包”有效期自更换新机之日起重新计算,如在七日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应按发票价格为消费者一次性退清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