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看看我家里的这几样东西吧,生产日期竟然是‘见盒内’。你说气人不气人?”面对记者的采访,家住红星路的葛先生气愤地告诉记者。在葛先生家里,记者看到一箱济宁本土生产的松花蛋,其生产日期的标识赫然写着“见盒内”;另外一箱产自烟台的灵芝茶,其生产日期也是“见小袋封口处”。两件商品的外包装上,没有一处标识可以让消费者直接辨识其生产日期。“知道商品的生产日期是消费者的权利,为啥不能清楚地标识在外包装上?印在盒子里面,难道是让我打开包装看看是否过期了吗?再说,就算我愿意打开包装,人家商场的工作人员也不愿意啊!哎,希望商家以后在印刷生产日期的时候,能多为消费者考虑考虑。毕竟这生产日期不是啥机密,没什么值得藏着掖着的。”葛先生告诉记者。
采访过程中,一些商场的销售人员也向记者解释说,由于现在都使用自动喷码机标识生产日期,因此商品一旦摆放不正,就会出现同批的产品所标注的生产日期不在同一位置。还有的商家告诉记者,“生产日期见内包装”的食品尽管不方便消费者在第一时间辨识,但只要在正规商场购买就尽可以放心。
那么,关于食品外包装上生产日期的标注问题,国家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呢?在查阅相关资料后,记者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也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识。在此,记者希望厂家能够在今后统一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位置及规格,做到准确、端正、易于识别,以方便消费者选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