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肉串多吸些水分,增加点重量,小贩在制作过程中大量添加亚硝酸钠,导致4名儿童中毒入院。昨天下午,上海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
去年3月8日下午,放学的小明在经过奉贤区金汇镇西街农贸市场时,被一阵浓郁的香味吸引,扭头一看,一名女子在售卖现烤的鸡肉串。 10岁的小明嘴馋了,买了几串,三两口就吞下肚。
晚上,小明食欲不佳,并出现肚子疼、呕吐、拉稀等症状。父母一看,儿子已经脸色发紫,疼痛难言,于是赶紧将他送往奉贤的医院。跟小明先后进入医院的还有另外三名儿童,大家的症状都极其相似,后被转院至第六人民医院。
共处的时间里,四名儿童的家长闲聊发现,孩子们都在白天食用了同一个地方的鸡肉串。家长怀疑肉串当中有蹊跷,于是报警。
奉贤警方很快找到卖鸡肉串的女子潘玲,并在潘玲的指引下找到了制作鸡肉串的男子汪清,在其住处查扣到110公斤的鸡肉串和7公斤的添加剂。汪清到案后对其添加过量亚硝酸钠的行为供认不讳。
现年35岁的汪清是江西人。去年年初,他想做加工肉串的生意。一些老乡告诉他,在鸡肉里添加一定的亚硝酸钠,可以让肉串多吸收些水分,增加重量。于是,汪清购买了两包亚硝酸钠,准备自行在肉串中添加。
去年3月初,汪清在奉贤区租借了一套民居,专门从事生鸡肉串生产加工活动,并将加工好的肉串销售给个体商贩潘玲等。
可他怎么也没有想到,鸡肉串刚刚卖出没几天,就遭到多名顾客的投诉,其中4名小孩中毒入院。被警察传讯后,汪清表示:“如果是我的问题,我愿意承担责任。 ”
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鉴定,从汪清及潘玲处查扣的鸡肉串中亚硝酸盐含量检验结果分别超出国家标准的331倍和409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清未经工商登记和卫生许可,无证生产、销售食品,且在明知添加剂亚硝酸钠须按标准限量使用的情况下,为牟取更多利益,仍在生产食品中过量使用亚硝酸钠,并予以销售,致使多名儿童使用后中毒,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故判处汪清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汪清不服判决,上诉至一中院。在昨天的法庭上,汪清及其辩护人对于事实部分表示无异议,但对于法律适用提出了异议。
汪清辩称,自己只是过量地添加了调味品,并未从主观上危害人体健康,而通过他对4名儿童的长时期观察,发现他们没有出现任何严重的后遗症,未造成恶劣的后果。他认为一审量刑有些过重。
辩护人也提出,汪清为谋生加工肉串,无前科,事发后认罪态度良好,且在案发之前获利极少,请求法院能够轻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