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并达到较完善的阶段。在较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下,标准已深入社会生活的各层面,法律法规提供技术支撑、成为市场准入、契约合同维护、贸易仲裁、合格评定、产品检验、质量体系认证等的基本依据。纵观发达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对我国标准化事业的发展应有定的启示。特色
自愿性的标准体系。美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均采用自愿性标准体系,标准本身不具有强制性。
标准基本上划分为国家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3个类型;标准的形式包括标准、技术守则、标准案例、补遗和公告等。近年来又出现了协议标准和事实标准等新模式,充分体现了标准应尽快反映技术进步和市场需求的原则。同时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的专业团体学会和协会在标准化工作中也发挥着主导作用。
多层次的技术法规体系。技术法规具有强制性,因此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十分重视技术法规体系建设,重点制定了有关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方面要求,是技术法规的主要内容,也是西方发达国家法律法规的一重要形式。
规范的合格评定程序。按照WTO/TBT的定义,合格评定程序指直接和间接用来确定是否达到技术法规或标准相应要求的任何程序,其中包括取样、测试和检查程序,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程序,注册、认可批准以及它们综合的程序。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均有规范的合格评定程序,这是获准进入市场的基本条件。
先进的检验检测手段。检验检测是衡量技术法规和标准是否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合格评定程序的技术支撑。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政府部门十分重视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建立权威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得到政府的授权,使技术设备和技术手段能够与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技术相匹配,他们的检验人员业务水平很高,有的还直接负责或参加有关标准的制定和审核工作。
政府授权民间机构主导的管理体制。美国、德国、英国等发达国家都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发展需要的标准管理体制。政府授权并委托标准化协会或标准化学会统一管理,协调标准化事务,政府只负责监督和财务扶持,学会在标准起草、审查、批准、发布、出版、发行以及信息服务方面有充分自主权。
标准制定的市场化原则。发达国家的标准制定遵循市场化原则,基本形成了政府监督,授权机构负责,专业机构起草,全社会征求意见的标准化工作运行机制。这种运行机制可最限度地满足政府、制造商、用户等各有关方的利益和要求。从而提高标准制定的效率,保障标准制定的公正性、透明度。
标准服务信息化。发达国家都建立了现代化的标准服务体系,利用现代传媒开设网站使标准信息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传播给标准用户。包括标准制定、修订、标准文本及其电子版销售,这不仅符合WTO/ T B T的要求,也扩大了本国标准的影响。
完善的标准实施保障体系。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拥有完善的标准实施保障体系,与法律体系、市场准入、合格评定3个环节相互衔接配套,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监督与执法。产品要在市场上流通获得市场准入的重要条件是产品应当符合技术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需要通过合格评定来证明,企业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可能带来法律的惩罚和失去进入市场的资格,直接危及企业生存。
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标准化管理体制虽各不相同,但都体现了标准制定以市场为主导和标准的自愿性原则。学习和借鉴国外标准化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对建立我国新型国家技术标准体系是非常有益的:
——政府授权委托非政府机构(如标准化协会等)统一管理,规划,协调标准化事务,政府负责监管和财政支持,对标准制定机构有一套严格的管理程序和制度。
——标准化团体在起草审查、发布和出版发行以及信息服务等方面具有充分自主性。
——标准制定机构技术委员会制定标准,技术委员会成员来自消费者,贸易机构、政府部门、科技组织的自愿者,最大限度的满足各方面的利益和需求。
——标准化团体通过标准版权、销售标准文本和相关服务获取经济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