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昨日召开。会议期间审议了《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等草案。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昆明市将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算起。如果在一年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将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养护、维修或挖掘城市道路面积超20平方米的,必须在开工7日前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完工,清除现场遗留物,修复损毁路面,未按规定提前公示的,将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此外,在施工前还应当探清其他地下管线分布情况,避免因挖断地下水管、燃气管等管线造成停水停电断气等突发事故的发生。
为避免反复开挖,“草案”还特别规定,对于新建、改建完工交付使用后的城市道路,5年内不得进行挖掘,大修竣工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原因确需挖掘的,还应当按标准的5倍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需要对城市道路进行挖掘的,应经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如未按规定办理挖掘批准手续就擅自进行施工的,除了责令限期改正外,还将被处以3万元的罚款。
可划定“广告车”禁入区域
《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规定:“利用公共汽车、出租车、客运车、货运车、轨道交通工具以及企业自有车辆发布广告的,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报公安机关备案”,“其他车辆禁止在车身上发布广告”;同时借鉴其他城市划定“禁驶区”的经验和做法,草案中还规定“可以划定设置、悬挂、张贴、绘制户外广告的机动车禁止驶入的区域和范围。”
草案中新增禁止性规定:市、县(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禁止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同时利用建筑物窗户、阳台等构建设置、绘制、悬挂、张贴广告等行为也需要杜绝。
草案还对利用市政公共设施、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和场所设置户外广告实行特许经营。
随着《条例》的修订,在草案中关于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提高2-10倍,最高处罚额度为5万元。
客车拟安装报警监控设备
《昆明市机动车辆客运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规定,客车、客运车站等必须安装使用国家标准的报警监控设备。
草案规定,凡从事机动车辆客运的经营者,必须在取得经营资格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机关免费备案。客运车经营者应在客运车、车站等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报警监控设备,确保安全运行。不按规定安装装置的,先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被处以5000元的罚款。此外,为了避免司机在车辆运行中分心,草案还规定司机不得在客运车上擅自安装无线对讲装置,精神病患者乘车时,也必须由专人陪护。
志愿者也将有考核标准
《昆明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明确了志愿服务的相关义务和权益。在规范志愿服务行为的同时,更是以条例形式保障志愿者、志愿者组织的相关权益。
草案中对志愿者组织提出“建立完善志愿服务评价和激励机制,把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质量作为表彰志愿者和志愿者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的依据”的要求,让志愿者的工作有了一个考核的标准。同时,依法设立的志愿服务基金会,除去志愿活动、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和组织相应开销外,还将用于救助因志愿服务活动造成人身伤亡的志愿者或者遗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