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噪声被列入治理对象,然而在治理过程中却陷入治标不治本的怪圈,致使治理常常半途而废。
“这与各部门的执能交叉有很大关系。”采访中一些执法人员对记者说。
记者查阅了《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违反本条例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这是属于环保部门的职能。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街道两侧和广场周围室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从事经营活动。违反本条例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也可暂扣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这是城管部门的职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款: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这是公安部门的职能。
从上面各《条例》所列内容可以看出,同样的违法活动,三个执法部门都有权进行执法检查,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执法的混乱,也给根治这种违法行为造成了不小的障碍。
“法归一家也许是根治的最好办法。”在采访中,一些常年参与执法检查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说。他们同时认为,还要加大处罚力度,罚到商家觉得无利可图时,自然会根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