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9月29日经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1月28日公布,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切实做好2006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火灾、伤人事故的发生,为市民营造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条例》和做好2006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了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周慕冰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艾扬、夏祖相任副组长,重庆警备区、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委、市质监局、市交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教委、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文物局、市民政局、市供销总社、市公安消防总队等部门有关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艾扬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文强任常务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肖健康、市供销总社主任刘玲玲任副主任,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供销总社等单位抽调专人集中办公。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研究解决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牵头组织和协调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研究制定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督促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综合执法;落实市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辖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条例》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