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经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交通厅《关于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安徽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各项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对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出具体部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以组织知识竞赛、印发宣传手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以及社区组织、村委会和基层安全监督员的作用,通过他们向基层和企业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了解、掌握《条例》的规定,自觉遵守《条例》。
二、明确职责,理顺监管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督促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其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督促并组织公安、安全监管、质监、工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联合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地区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布点的审批,负责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的审批,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四邻安全距离的审查,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发放。
(二)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对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过程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治安处罚,负责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分级负责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省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大型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技术与实施设计方案的审批,以及其他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的资质考核、发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的销毁、处置工作,负责对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的查处。
(三)省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产业结构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随机抽样和质量检验,并实施监督检查。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并实施监督检查。
(六)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三、严格实施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制度
(一)依法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烟花爆竹。
生产、批发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生产、经营等场所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和1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许可证,申请人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人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生产、批发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或者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据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向当地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办理投资项目备案后,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提出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生产、经营等场所进行审查,提出竣工验收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许可证。
(二)依法对烟花爆竹的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据《条例》的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燃放人员培训制度。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压药、筑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特种作业人员和批发经营仓库的保管员、守护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从事焰火晚会燃放工程作业资格单位的燃放作业人员,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考核合格。
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定期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企业内部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配方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依法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一)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各工(库)房定员和药物限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不得超过限定人数和药物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禁止超能力、超许可范围生产和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及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储存和保管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在烟花爆竹产品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刷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销售登记制度,定期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产品销售流向,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加大安全投入,尽快步入工厂化、机械化、标准化、科技化和集约化发展轨道,积极推广使用经国家论证公布的药物生产烟花爆竹,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程度。
生产黑火药的企业,应当对三元球磨、造粒、热压等危险场所安装电视监控操作系统,实现遥控操作。监控操作室应与危险场所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并避开可能发生事故的爆炸冲击波。
生产爆竹的企业,应当采用工艺技术成熟的插引、结编等机械代替手工操作,减少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密度。
(二)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当年销售剩余的产品应当及时回收,妥善处理,尽快实现限量配送。不得向烟花爆竹的零售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鼓励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与当地生产烟花爆竹制品的企业签订安全储存协议,减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成品储量。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对烟花爆竹制品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可以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烟花爆竹原材料批发企业,烟花爆竹原材料批发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制品的企业限量配送原材料。生产烟花爆竹制品的企业,也可以直接从生产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采购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抽检公布的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禁止超量储存。
(三)通过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在运输途中,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并将运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从业单位,不得雇用童工、在校学生、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业的其他人员。
五、加强领导,严格执法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条例》,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观,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各级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认真研究烟花爆竹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监督管理机制,防范烟花爆竹事故发生。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监管行为,公开办事程序,增加管理的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对在烟花爆竹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有关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经济委员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交通厅二○○六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