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联系电话、报告人;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的初步估计;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3、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外报告和公布,由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总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
(二)在第一时间进入事故现场的部门必须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
五、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本《预案》分设十二类事故处理方案,各职能部门制定职能相关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各应急救援预案应印发相关部门、单位,并抄送总指挥部正副总指挥长及成员。
1、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区公安局(交警支队)制订的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2、民用物品爆炸事故,按照区公安局制订的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3、火灾事故,按照区公安局(消防支队)的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5、特种设备事故,按照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6、煤矿安全事故,按照区煤炭工业局的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7、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按照区交委的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8、危险化学物品重大事故,按照区商委的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9、支小河流和封闭水域水上交通事故,按照地方海事局的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10、长江干线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万州海事处制订的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11、电力事故,按照三电集团和万州供电局的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12、其它事故按照相关部门制订的应急救援预案,由区政府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和江南新区应分别制订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一)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作,总指挥部及各指挥组有关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应急处理情况报上级有关部门。
(二)交通、电信、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或设立应急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险配合工作。
(五)计委、经委、商委、交通运输部门在抢险救灾总指挥部的指挥下,应当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一)本《预案》是处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总指挥部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处置。
(二)政府各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意识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四)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和本行业特点,制定出相应切实可行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对演练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应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五)在抢险救灾过程中,需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可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有关部门接到物资供应指挥部下达任务后,因玩忽职守,应提供的物资不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而延误时机,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所在地党政一把手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灾总指挥部的指令,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及善后工作。
(七)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并向110、119、120、12395(水运事故)紧急报警,同时向本乡镇或本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乡镇或主管部门负责人接报后在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的同时,应安排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同时提供必要的救援物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八)应急救援组织应是一支训练有素的队伍。有关部门对应急救援人员应按制定的预案经常进行培训和必要的演练,使其了解本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救护规程,熟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掌握救援行动的技能、方法、注意事项、常见故障的处理和维护保养的要求等。
八、本《预案》执行情况由区安监局、监察局负责监督落实。各级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进行实施,凡在事故救援中,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因领导不力造成扩大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