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援助单位应根据其职能及工作特点配置必需的援助人员、援助工具、车辆、通讯设备,配备专职值班人员,设立值班电话,落实值班制度。对群众的求助,无论是群众亲自上门、来电、来函,还是110报警服务台通报的求助事项,只要属于职责范围,必须实行有难必帮、有险必救,积极给予帮助、救援、解决,不得拒绝和推诿。对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台通报的群众求援、求助事项,要做好专门记录,迅速派人开展救助、抢修或处置工作,并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结果。
五、援助工作的具体要求
援助单位应把社会援助工作作为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树立行业新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结合单位实际,制订援助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报社会援助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一)建立社会援助工作责任人制度。援助单位的分管领导为该单位实施社会援助工作的责任人,对该单位实施社会援助工作负责,若在处理群众求助和投诉,特别是在处理本实施方案第四条第二项中所列重特大事故或灾害事件中玩忽职守、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报送市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援助单位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建立援助单位报告制度。援助单位对社会援助协调小组办公室通报的事项,必须做好专门记录,并迅速派人处理;属重大、紧急情况的要报告到达现场的时间,并随时汇报处理的进展情况,处理完毕要书面汇报处理结果。
(三)建立援助单位协作制度。遇到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解决的问题,属一般情况的,由社会援助协调小组办公室进行协调;重大情况的,由社会援助协调小组协调。各职能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服从社会援助协调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
(四)建立援助单位信息反馈制度。社会援助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向市政府书面报告一次社会援助工作情况;社会援助协调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援助单位责任人会议,听取各单位开展社会援助工作情况和汇报,每年一次向社会通报全市社会援助工作情况。
(五)建立援助单位监督制度。由社会援助协调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援助单位开展社会援助工作情况,通报检查结果,对各单位的社会援助工作进行公开考核。
(六)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因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过错且后果严重的援助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造成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