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在特区内购房居住,暂无工作的暂住人员及直系亲属,由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查验购房或房产证明文件、育龄妇女已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身份证后给予办理《深圳经济特区非劳务暂住证》。
(二)随配偶在特区内居住的暂住人员以及在特区内居住的港澳台同胞大陆配偶,由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查验其配偶居民身份证(本市户籍)或《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港澳台同胞证,婚姻证明,育龄妇女已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办人身份证后,给予办理《深圳经济特区非劳务暂住证》。
(三)特区内居民自行聘请的保姆,由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查验身份证、育龄妇女已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雇主的身份证后,给予办理《深圳经济特区非劳务暂住证》。
(四)在特区内就读的大、中专生,提交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验原件),由学校统一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深圳经济特区非劳务暂住证》。
(五)来深圳的独资企业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由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查验工商注册验资报告后,分别给予办理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和《深圳经济特区非劳务暂住证》。
(六)外地政府或外地企业驻深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凭政府批文或其他合法的机构证明文件,到劳动或人事部门办理用工手续后,由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给予办理《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