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严打”斗争,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流动人口中的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职业或合法经济来源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清理“三无”人员,是“严打”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严厉打击流窜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我市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要动员起来,坚决执行市政府清理“三无”人员的决定,积极支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清理“三无”人员工作。
(六)流动人口中长期滞留城镇又无正当职业或经济收入的;
三、凡属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三无”人员,应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7日内自动返回原籍。否则,公安、民政等部门将依法予以收容遣送。
四、凡在我市厂矿企业务工,未办理《暂住证》等合法证件的人员,应于6月10日前到其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和办理有关证件。对逾期拒不办理的,一律视为“三无”人员予以遣送。
五、坚决拆除乱搭乱建的“三无”人员聚居窝棚;全面清理出租屋、工地工棚、路边店、发廊以及工厂、企业等用工单位的“三无”人员;坚决取缔藏污纳垢和进行“黄、赌、毒”活动的场所。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无正当职业和合法经济来源的流动人口提供或出租居住场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雇用未办理《暂住证》等合法证件的流动人口。违者,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从严查处。
七、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及各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和清理工作;要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严打”斗争的重要意义,宣传国家、省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自觉遵纪守法。
八、对违反本通告,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