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室内装饰设计和施工企业因故撤销、分立、合并,应在撤销、分立、合并前30日到原发证部门办理资质注销手续;分立、合并的应重新申请审定资质等级,并办理工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十二、凡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室内装饰工程,不论其有无纳入国家基建或技改投资计划,均应采取和主体建筑物分开发包。除某些不宜公开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鼓励公平竞争。
十三、发包方必须对投标方案保密,严禁在未取得投标方同意时将方案占为己有或转让。
十四、发包方在招标时应该实应标单位,企业资格等证件,具备条件的,准予投标,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参与投标。严禁将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无资格的单位承包。
十五、发包方不得强迫承包方购买其指定的各种装饰材料和设备。不得在招标投标中收受贿赂和其他好处。
十六、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垄断本地区和本行业的室内装饰工程。
十七、承包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单位不得利用行贿、给“回扣”或其它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十八、实行总承包的室内装饰工程总包单位,可以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但必须对工程的工期、质量等向发包方全面负责。
十九、外省市来我省承包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和企业,必须凭企业所在地室内装饰主管部门发放的资质证书及外出施工证明,到当地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领取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许可证,方可承接工程,同时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十、凡承担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均一律使用云南省轻纺工业厅和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发的统一合同文本。
二十一、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和室内装饰设计取费办法》和云南省物价局制定的有关收费规定,并接受各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十二、室内装饰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云南省轻纺工业厅另行制定。
二十三、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QB1838—93《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和轻工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室内装饰工艺规程和质量验收办法》。
二十四、对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实行竣工工程质量评定证书制。未经质量检测评定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二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有关部门对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涉及国家机密的工程除外)。
二十六、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材料选用,必须符合GB5022—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和其他防火要求。
室内装饰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将有关图纸报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防火设计审核。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由原负责防火设计审核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消防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二十七、对原有建筑物拆改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的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已鉴定为危险的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二十八、室内装饰工程实行限期保修制度。在保修期内,维修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费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十九、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1、未取得室内装饰设计、施工资质证书而进行室内装饰设计和施工的;
2、未经批准超越营业和资质范围从事室内装饰设计和施工的;
3、出卖、转让、出借、变造、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4、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等级单位和企业的;
6、未按国家和云南省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并拒绝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监督和检查的;
10、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室内装饰施工中拆改房屋主体结构、设备或明显加大荷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