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包括八个方面:
1、是否有10名职龄以内的专职工作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符合国家规定的60岁职龄以下的注册会计师。
根据当前行业实际,可区别以下不同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在省会城市、国务院确定的沿海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城市设立的事务所,必须达到要求,1997年年底仍达到的,予以撤销;
在地级城市设立的事务所,必须达到5名注册会计师,其中暂允许包括至多3名70岁以下的超职龄注册会计师,1998年年底前,必须达到5名职龄内的注册会计师,达不到的,予以撤销;
在县和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事务所,没有注册会计师的,予以撤销;不足5名的,1998年年底前,采取事务所合并、招聘注册会计师等办法,达到5名注册会计师;仍达不到的,或者撤销,或作为本地区中心城市具备设立分所条件事务所的分支机构,不再保持独立所的地位,不再独立出具审计业务报告,中心城市事务所对其发展应负责辅导、指导,并对其经营承担连带责任。
2、是否有30万元注册资金。凡不足的,1997年年底前补足,未补足的,予以撤销。
3、是否有固定办公场所。无固定办公场所的,1997年年底前予以撤销。
4、是否滥设分支机构。目前以各种名称、各种形式成立的事务所分支机构,在两会联合前,未经省级财政、审计部门批准,由事务所擅自设立的;在两会联合后,未经省级注协办理的,均予以取缔。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但达不到独立事务所规定条件的,1997年年底前应达到独立所的条件,达不到的,应变更法人登记,否则,予以撤销。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至少应有2名职龄内的注册会计师,达不到的,1997年年底前应予撤销。总所对分支机构仅仅收取管理费,在接受业务、出具报告、专业指导等方面,总所与分支机构均无约束关系的,撤销分支机构。由上级主管或其他部门强制性并入的分支机构,应尊重事务所的意见,决定是否解除相互间所属关系,已解除关系的分支机构,具备独立所条件的予以独立,不具备独立所条件的予以撤销。同一事务所在同城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予以撤销;同一事务所在同城设立不同挂靠单位的分支机构,应改变挂靠关系,成为由总所负连带责任的分支机构。
5、事务所挂靠单位是否符合规定。凡挂靠企业(包括全国性公司、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事务所,应在1997年年底前改变挂靠单位,或者脱钩改制。企业参股的事务所,1997年年底前应将企业投入的份额清理核实后如数退还。逾期未改的,予以撤销。
6、合伙事务所是否达到法定要求和审批管理的规定。1997年年底前达不到法定要求和审批管理规定的,予以撤销。
7、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事务所是否符合规定条件。1997年年底前达不到必备条件的,暂停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1998年年底前,与挂靠单位脱钩,1997年年底前,按中办发〔1993〕17号文件,包括人事、财务、业务、名称四个方面全面脱钩的规定,提交方案。到期未脱钩的,取消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8、事务所领导班子是否符合要求。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在清理时,各事务所应如实报告有关领导成员情况,对非专业人员担任主要负责人的,应进行调整。事务所的主要负责人是否由注册会计师担任,将在清理整顿后期作为事务所划分等级的重要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