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中央在京各单位、各驻京部队:
根据建设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普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统计局制定了《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这次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普查的目的是,摸清全市市政公用设施底数,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翔实的基础资料,同时也为完善经常性的规范统计,向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过渡创造条件。为加强对这项涉及面广、门类庞杂、工作难度大的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市政府决定,成立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潘活同志兼任。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办公室成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全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普查工作顺利完成。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建设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普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参照《全国城布市政公用设施普查实施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能多方面满足人民生活需要,而且还以其特有的服务功能,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为使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统计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建设部、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 1995年5月至12月底在全市进行一次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普查。
一、普查目的
(一)摸清全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底数,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订、实施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提供准确翔实的基础资料。
(二)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城市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和企业微观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普查范围
会市各部门管理和各单位(包括在京的中央国家机关和军队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经营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
(一)市区普查范围: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
(二)远郊区(县)普查范围:规划确定的14个卫星城和窗个中心镇。卫星城范围:通县通州镇、大兴县亦庄和黄村、房山区房山镇(含燕山)和良乡,门头沟区门城镇、丰台区长辛店、昌平县昌平镇(含南口、埝头)和沙河、延庆县延庆镇、怀柔县怀柔镇(含桥梓、庙城)、密云县密云镇、平谷县平谷鲜、顺义县顺义镇(合牛栏山、马坡);中心镇范围;密景县溪翁在镇、昌平县小汤山镇。
三、普查内容及普查表式
(一)普查内容:城市公用事业(合自来水、自备水。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市政工程(含道路、防洪、桥梁、路灯、排水及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基本情况。
(二)路查表式:摸底调查表,用于对市政公用设施的直接主管单位管理的设施数量、名称和种类等内容进行一次性的摸底调查,为现场调查提供准确的调查框架;城市普查基层表,用于对具体市政公用设施的状态、规模、能力等指标的调查,摸底调查表和城市普查基层表均由市政公用设施的直接主管单位或其所属的法人企业填写;城市普查综合表,用于对城市普查基层表进行计算机汇总上报。
摸底调查表、城市普查基层表和城市普查综合表的式样由市普查办公室统一制发。
四、普查组织与分工
全市市政公用设施普查工作由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具体工作由市普查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各区、县由市政管理部门牵头,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这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一)市普查办公室负责印制普查表式、普查手册,解释普查中的有关问题;同时对区、县参加普查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负责普查工作汇总等工作。
(二)市市政管委系统的普查工作由市普查办公室组织进行;区、县普查机构负责本区、县属各单位的普查工作。各单位要积极抽调人员参加普查工作。
五、普查时间安排
全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普查标准时间为1995年6月30日。普查工作从1995年5月开始,至1995年12月底结束。工作安排为四阶段:
(一)准备和摸底调查阶段(5月至6月中旬)。建立普查组织机构,制订普查实施方案;召开全市普查工作动员大会;开展普查培训工作,明确普查表格的填写方法;对市政公用设施数量、名称、地址、行业类别及其隶属单位进行摸底调查。
(二)普查阶段(6月下旬至7月下旬):由各单位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现场调查、测量或测算,并填表登记,经过自审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分别报市、区、县普查办公室。
(三)普查数据复审和汇总阶段(8月至10月):复审普查数据;计算机录入普查数据;汇房普查数据,并将其计算机软盘报市普查办公室。
(四)收尾阶段(11月至12月):市普查办公室负责汇总全市普查资料后,上报全国普查办公室;进行普查资料的编印、归档,以及普查资料的分析和应用等工作。
六、其它事项
(一)普查经费。普查经费采取分级负担的原则,市级城市维护费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全市普查补助;负责管理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的单位要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普查工作,经费由成本或事业维护经费中列支;区、县普查经费由区、县城市维护费支出。
(二)普查质量。各单位要自下而上地做好普查工作的协调、统一,严格按照普查方案及有关要求进行普查工作。基层普查人员要认真填报核对普查表,各普查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对普查表填报质量进行检查,并在汇总普查资料前对所有普查表的数据接统一程序进行逻辑审核。
(三)普查纪律。凡属普查范围内的行政单位或企业事业单位,都要如实填报普查调查表,不得拒报或迟报。
(四)统计年报调整。经过普查,凡市政公用设施现实状况与原统计年报数字不相符合的,一律按普查数字调整后,报城市建设统计年报,并在统计年报编报说明中注明。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199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