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含2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含1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四)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财物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运输、携带用于制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物品出入境的;
(六)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500株以上的,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抗拒铲除毒品原植物的;
(七)引诱、强迫、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九)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非法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处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可单处或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公安机关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将对其予以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将对其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教中强制戒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