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14)日下午,陈x齐告诉记者,他代收的1107元电费没有上交公司,所以他5月和6月共计759元的工资被公司扣发。
昨(14)日,四川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负责人刘曦向记者出示了陈x齐的离职申请表,上面所写的离职理由为“因该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款计1107元,现予以除名。”刘曦同时拿出相关证明材料说,1107元是陈x齐代收而没上交的电费,另外查出他还挪用了一名业主装修管理费、建渣清运费599.70元(对于此事,陈x齐告诉记者,那名业主在交这笔费用那天的确是他在当班,但钱并没有交到他手中)。因此,公司已对陈x齐作出处罚决定:陈x齐擅自将物管费交付时间延后所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对陈x齐罚款200元,并予以除名。
刘曦告诉记者,陈x齐所说的公司没有明文规定管费收取时间并不是理由,因为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中就规定“物管费从开发商将住房交付业主之日起收取”。在实际操作中,物管费若要从业主拿到钥匙之日算起,则必须要由开发商来承担业主接房到拿钥匙前这期间的物管费。作为收取物管费的专业人员,陈x齐应该熟悉并掌握这些基本的物业管理知识。
对于陈x齐反映其人身自由被限制一事,刘曦说这不是事实,他在除名前要喝酒打牌都很自由。刘曦说,他的确于10日晚找到陈x齐谈了一两个小时,对其没有积极认识到所犯工作错误而给予严肃批评。至于陈x齐后来在哪里睡的,并不是他所能管的事。刘曦认为,陈x齐给公司造成的失损在先,他还说自己的自由被限制,公司将保留追究他诽谤公司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