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5.16)
第六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为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第七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右眼失明的韩xx(男)怎么也没有想到,本来想贪便宜将“捡”来的一包炸药准备盖房用,谁知竟然给自己“捡”回了半年徒刑!
现年25岁,右眼失明的韩xx在河南省灵宝市朱阳镇的一个金矿坑口打工。2002年11月8日,当工人们放完炮后,韩xx看到工地上有一包3公斤的硝铵炸药放着没有用完,想到自己以后盖新房炸石头需要炸药,就偷偷将该炸药隐藏在自己放衣服的编织袋中。当天下午四时许,贪图小便宜的韩xx从其打工的坑口,非法携带装有该炸药的编织袋同其他毫不知情的五人共乘一辆小面包车下山,当车行至灵宝市朱阳镇硫铁矿检查站时被查获,所查获的炸药已上缴。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韩xx非法携带3公斤硝铵类炸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该院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