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扰乱、阻碍重点工程建设和“三改一拆”工作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二、对采取非法堵路、聚众闹事等行为破坏、扰乱、阻碍重点工程建设和“三改一拆”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组织、串联、煽动、胁迫、教唆、指使他人破坏、扰乱、阻碍重点工程建设和“三改一拆”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唆、煽动、指使老年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从严查处。
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镇、街、工业园区办公场所喧哗闹事,扰乱单位办公秩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以人身威胁、侮辱、投掷杂物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为他人破坏、扰乱、阻碍重点工程建设和“三改一拆”工作提供便利、给予帮助的,以共同违法犯罪处理;故意包庇、窝藏、帮助毁灭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破坏、扰乱、阻碍重点工程建设和“三改一拆”工作的,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九、对违法犯罪人员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