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5日讯(记者李新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今日分组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吴邦国委员长参加分组审议。委员们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自1987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治安管理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很有必要。
部分委员在审议中建议,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总则中应明确处罚法定的原则,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违法的行为,不应该给予处罚。法律中体现这样一个原则,对治安管理处罚和国家整个法制建设都有重要意义。
有的委员认为,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认定和处罚,要符合宪法,要全面理解建立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草案中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的”。但对扰乱活动没有具体界定。在当前的企业经营活动中,因职工权益受侵害等原因,引发了一系列矛盾,矛盾的解决必须符合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精神,重视人民群众反映的正当要求,是建立和谐社会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
有的委员在审议中认为,要规范人民警察的权力。在行政执法过程当中,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上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的错误等情况,应当予以追究。有权就必须受到监督,只要有权力行使,就必须有一个监督机构,这样才可以保证认真贯彻宪法和执行法律,防止腐败。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中,应对公安人员行政执法的监督有明确规定。
部分委员认为,公民被实施拘留可要求听证。听证涉及到公民权利的问题,公民对治安处罚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证也是听取意见,不仅是法定程序而已。公民有要求行政机关听取意见的权利,应该包括听证的权利,反过来,行政机关也有听取群众意见的责任。从公安机关来说听取了对方的意见,而且是以法定程序的方式听取了意见,有利于提高公安机关的形象。
委员们还就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其它法律的衔接等内容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25日分组审议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草案内容引起社会各界普遍关注———
正在北京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25日上午分组审议了由国务院提请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这一共三章113条的草案,是在对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的。治安管理处罚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草案内容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增加了噪音扰邻等十多种违法行为
与现行条例相比,草案新增了十多种应当受到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抗拒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的行为;在国家机关门前静坐、聚集,拒不离开的行为;扰乱社会治安、侵犯人身权利的流浪乞讨行为;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举办大型活动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扰乱重大活动期间治安秩序的行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猥亵他人的行为;强买强卖的行为;违反房屋出租管理规定的行为;制造噪音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邻里生活的行为;以卖淫为目的的招嫖拉客的行为;服务业经营者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等。
因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对相应的违法行为及处罚已有系统规定,草案对其没再作重复规定。
对单位违法行为要处罚
现行条例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相对人只是个人。现实生活中,一些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无法律依据无法对其处罚。为此,草案增加规定,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警告,并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予以处罚。
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等三种处罚方式
现行条例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种类仅有警告、罚款和拘留三种。草案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以及吊销由公安机关颁布的许可证三种处罚。同时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的处罚。
个人罚款提高到50元至5000元
按照现行条例的规定,除对“黄、赌、毒”等行为可以处以最高3000元或者5000元的罚款以外,对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罚款处罚仅为1元至200元。考虑到17年来经济发展、收入和物价变化的情况,草案较大地提高了罚款处罚的幅度,将对个人的罚款数额提高到50元至5000元,对单位的罚款规定为2000元至10万元。
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草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拘留合并执行不得超过30天
草案维持了行政拘留最长为15日的规定,并将现行条例规定的大多数情况下拘留处罚为1日以上15日以下,细分为1日至5日、5日至10日、10日至15日三个档次,避免行政拘留处罚跨度过大,有利于公安机关在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时,妥善处理自由裁量权。同时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得超过30日,从而改变了现行条例对行政拘留的处罚合并执行没有上限的规定。
为了防止在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中非本地人员的大量沉积,草案规定:对常住户口不在处罚地的人员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不适宜在处罚地执行的,应当移交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执行。
对处罚程序作了细致规定
现行条例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规定比较简单。草案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法治原则的要求,充实完善了处罚程序方面的内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查、裁决、执行和救济都规定了具体、细致的程序。对责令限期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较大数额罚款还规定了听证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草案增加了治安管理处罚的简易程序,规定人民警察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此外,草案取消了条例关于行政复议前置的程序,规定: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既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取消了条例关于在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委托授权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