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认定违反治安管理的单位,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单位内部的组织机构和分支机构能否成为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问题。目前,一些单位,主要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组织状况较为复杂,设置劳动服务公司、经营部等可以对外活动的组织机构及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现象比较常见。这些机构和组织能否成为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争议较大。
(2)承包、租赁企业违反治安管理的定性问题。承包、租赁是企业的一种经营方式。一般来说,这两种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进行的经营方式的改变并不影响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因此,对于承包、租赁企业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以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论处,但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时,应当以承包人、承租人为准。
(3)个人合伙组织违反治安管理的定性问题。个人合伙组织虽然可以依法核准登记,但是其一切活动的决策权在于各个合伙人,该合伙组织本身并不具备决策权。因此,个人合伙不能成为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当合伙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这种合伙的意图实际上就是各个合伙人的共同意图,这种合伙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际上就是各个合伙人的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4)个体工商户是按照个人还是单位处罚问题。这个问题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来看:一是个体工商户自己经营,规模不大,又没有雇工或者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应当按照个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较大,雇工7人以上的,按照1995年8月4日原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的规定,就成了个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单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论处,而应当以个人共同违反治安管理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