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社会治安形势中新出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散布谣言、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社会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以及扰乱体育比赛秩序,制造噪声干扰邻里生活、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送淫秽、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假冒教授、医生、领导亲属等身份招摇撞骗、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故意伤害等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明确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第三次修改。本次修改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八点:
变化一 在法律名称上,将“条例”修改为“法”,符合立法的规范性要求,同时,在体例上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五章45条,修改为六章119条。
变化二 该法突出强调了维护社会治安要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要本着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同时该法完善了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增加了以事实为根据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
变化三 增加了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外国人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等处罚种类以及收缴和追缴两项强制措施,减少了没收这一处罚种类;将罚款的最高限额提高到5000元,将行政拘留分为1日到5日、5日到10日和10日到15日这三档。
变化四 明确单位是违反治安管理主体,是处罚对象,有效解决了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问题。
变化五 对行政拘留合并执行作了限制20天的规定,明确了四种对象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是不执行拘留处罚,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变化六 规定了五大类238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增加了124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变化七 本着程序公正、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对处罚程序作了严格和具体的规定。
变化八 专设一章“执法监督”的内容,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必须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违反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