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人民警察法》4、《行政复议法》
二、受理
省、市、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派出所在接受群众报案时应填写《报警登记表》,并把《报警回执》交给报警人。
三、回避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1、强制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2、盘问。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留置盘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立即通知其家属或其所在单位。对于已证实有违法犯罪的嫌疑人,不得适用留置盘问。严禁以留置盘问的形式达到延长讯问时间的目的。3、讯问。对违反治安行政管理人讯问时间一次不得超过24小时。讯问时,不得少于两名民警,讯问不满18周岁的违反治安行政管理人应允许其监护人到场。4、检查。民警对有治安行政违法行为的个人或单位的人身、物品就地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表明本人执法身份的证件。检查时应有被检查人或者被检查人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遇有紧急情况也可以立即进行检查。5、扣押、封存财物。扣押、封存财物时应出示警察证。对扣押、封存的财物,应当会同被扣押财物持(所)有人清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被扣押、封存的财物,一般情况下,应当在案件办结后一周内作出处理决定。
1、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将罚款当场交公安人员或者在接到处罚通知(裁决)书五日内送交指定的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制执行。2、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收到罚款后,应开具罚款收据,被罚款人是两人以上,应分别开具。3、罚款处罚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时,应将罚款退回本人。
1、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公安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当事人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公安机关应依据法律规定的听证程序和要求举行听证会,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3、对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请求回避权、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因公安机关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八、承诺
派出所、巡警部门实行24小时值勤、巡逻,接受群众报警。省、市、县治安部门和派出所要公开报警电话,对群众报警,紧急情况不管是否属于本职工作范围都要及时处理,制作笔录并开具报警回执。对不属于本职范围的,事后转有关部门办理,并告知报警群众。省、市、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派出所对本节相关内容都要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