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治安传唤的方式有口头传唤和传唤证传唤两种。被传唤者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强制传唤。
(一)口头传唤。《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口头传唤时,公安人员应当出示有关证件表明身份并说明传唤的理由和目的,绝不可一到现场就不表身份、不问情由强制抓人。
(二)传唤证传唤。《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即对所有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都可以进行书面传唤,这其中既包括适用口头传唤的人,也包括不能适用口头传唤(即只能采用书面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实践中,采用传唤证传唤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以口头传唤来涵盖所有的传唤,走捷径、图省事;二是认为对那些不适于口头传唤的人,采取先口头传唤,待被传唤人到案后再让其在传唤证上签名,这实际上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连续实施了两次传唤。
(三)强制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应注意这里是讲“可以”强制传唤,而不是“应当”强制传唤,并且即使是使用强制传唤,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要使用警械。强制传唤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在使用时必须特别慎重:—是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即必须是“无正当理由”,若行为人有正当理由,如因亲属病危或处理紧急事务等方面原因而逃避传唤的,则不得适用强制传唤措施;二是必须事先进行告诫;三是措施必须得当。使用械具强制传唤时,传唤到案后,应当立即解除,不能以“防止逃跑”为借口,继续对行为人使用械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