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法律对回避制度已有详细规定,但笔者揣测可能因为制度设计、立法技术和传统习惯的原因使制度漏洞的存在产生了契机。基于此,笔者拟对回避制度的漏洞和完善途径,做如下分析:
第一,未对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问题作出明确有效的规定,回避制度对审判委员会委员几乎是形同虚设。我们知道,设立回避制度旨在从审判主体中立性的层面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审判中立性更为注重诉讼程序结构内部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也即法官应当与案件本身以及当事人双方及诉讼代理人无关联而保持中立的诉讼地位,也就是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诉讼距离。(6)从这种意义上说,审委会委员在必要的情况下予以回避,排除偏见,有利于保证诉讼的公正性。司法实践中,依据刑诉法和《回避规定》一些应当回避的委员不自行回避,当事人又无法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权利被事实上剥夺,因为案件在审委会讨论之前,一般并不先期公布审委会委员名单,对当事人是相对保密的,而对当事人公开的合议庭却并不享有真正的裁判权。实践中,审委会委员不回避的现象降低了当事人对司法程序和审委会委员的信赖度,使得回避制度对审委会委员形同虚设,亟待具体落实。因为作为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的审判委员会,虽然它不直接参与案件的开庭审理,但它对案件处理的讨论决定,独任审判员和合议庭却必须执行。针对前面提及的回避制度对审委会委员形同虚设的状况,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完善的回避告知和回避决定程序。依据《回避规定》,凡是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先期公布审委会委员名单,保证当事人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无论审委会以何种形式涉入案件的审判,合议庭都应当事前向当事人宣布本院审委会的组成人员,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这样做避免了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无法行使的缺陷,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各级法院还应当制定具体的告知规则和形成完善的决定程序。如可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三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并告知其有权依法申请回避。”
第三,未对二审程序中的回避作硬性规定。刑诉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这就明确了二审是以开庭审理为主,书面审理为辅,但司法实践中,受传统办案方式、法官素质、办案力量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影响,大量案件是采用书面审理的。书面审理的办案流程大体可归结为:案件交给承办法官,承办法官经过阅卷后如形成一个“事实清楚”的内心确信,就只需作个“阅卷记录”,然后会见一下被告人,合议庭进行形式意义上的合议后,即可裁判。所以案件被告人和其他当事人只能通过裁判文书得知法官之名,实践中有的辩护人以为要开庭,却在其书面辩护词尚未交给法院之前收到了裁判文书。这样我们可以想见,即使二审中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当事人也无法行使申请回避权,所以立法应当完善二审程序中开庭和不开庭审理案件回避程序。
前面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回避主体的分析,主要集中在对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挑刺”上,简单地论述旨在将回避主体的现有规定瑕疵后漏洞揭示出来,从而寄希望于立法能够加以完善。我们深知论述中很多观点并不成熟,有的还有待进一步论证,本文仅在抛砖引玉,提出问题。
[1]《辞源》,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570页。
[2] 王志刚:《不当行使申请回避权利的问题应予关注》http://www.hicourt.gov.cn/theory/artilce_list.asp?id=1856
[3] 倪寿明:《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切实做到裁判公正》,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5月19日。
[4] 王学堂:《基层法院执行最高法院回避规定的困境》,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sw/200404/20040416230838.htm2004-4-16 22:59:55.
[5] 赵欣:《若有故意违反 将予纪律处分 杭州严格执行回避制度》,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1842 2001-03-29 16:25:51.
[6] 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327页。
[7]《完善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若干思考》,http://www.law-walker.net/detail.asp?id=1848.
[8] 姜成刚 李海鹏:《税侦局长的5000万元“创富”路》,载《南方周末》2004年4月29日。
[9] 杨涛:《司法机关在诉讼中的回避》,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14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