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处罚是人民警察对一些比较简单,不难查处,情节又显然轻微的治安案件,直接作出处罚决定。但是,当场处罚也要经过讯问查证和取证,在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进行裁决。当场处罚并不是一定要在当场(发案地)办案,可以将行为人带到公安派出所或者附近单位的保卫处(科)的办公室,治安联防办公室实施。对被处罚人不接受当场处罚的,要按普通程序处罚。对接受当场处罚的,也要主动询问有无异议。对无异议的,执行处罚的人民警察要填写《治安管理当场裁决书》,并让被处罚人签名。适用当场处罚的可以不通知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和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对于当场处罚后又提出申诉的,适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及公安部《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当场处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这是指案情比较简单,因果关系明确,能在现场很快查清基本事实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2)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当场处罚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3)符合法律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即必须是情节比较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并且只适用警告与罚款这两种处罚形式。
根据(89)公发6号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场处罚程序: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坏公私财物的,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的;侮辱妇女的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涉外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涉及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或者没收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折款超过二百元的。
另据1992年9月9日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精神,为了简化裁决程序,及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决定除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客留卖淫、嫖宿暗娼和涉外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外,其他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要情节简单,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明确,不需进行多方查证即能认定违法事实,并且不涉及其他违法犯罪案件的,均可适用当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