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历史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和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必然选择,符合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情,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同国家和人民的命运息息相关。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效途径,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保证,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客观需要。
当前,我省的改革和发展正处在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积极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服务,为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保障我省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
一、深入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努力打造法治云南。要进一步推动以宪法为核心,以现代法治精神为重点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按照加强依法执政、提高执政能力的要求,继续把各级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摆在第一位,切实转变领导观念,把“权力至上”的观念转变到“法律至上”的观念上来,把“重在治民”的观念转变到“重在治官”、“重在治权”的观念上来,把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管理的观念转变到主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管理的观念上来,全面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抓好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和错案赔偿制的落实,通过规范执法程序、明确执法责任、建立约束机制,保证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深入开展农村和城市社区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坚持“围绕三大目标、完善两项制度、健全一个机制、搞好五个结合”的工作思路,全面推行“民主法治示范村”和“法律进社区”活动,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重点,大力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增强基层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建设文明、祥和的新农村、新社区。进一步整合资源,发挥律师、公证、法律援助、“148”法律服务电话、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和人民调解组织在普法宣传和依法治理中的作用,深入推进基层的依法治理,全面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的法制化管理水平。
三、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筑牢“第一道防线”。要以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中心,进一步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认真抓好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理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发挥乡镇(街道)人民调委会调处矛盾纠纷的主导作用。继续推进行政接边地区、矛盾纠纷多发地区联防联调机制的建立,不断拓宽调解领域。进一步整合资源,建立以调委会为基础,以司法所为主导、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补充的“大调解”格局。加强调解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矛盾纠纷的调处能力。认真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加大对群体性、多发性、易激化纠纷的调处力度,严格落实调处工作责任制,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街道)、矛盾不上交”,使人民调解真正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四、切实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努力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要围绕提高服务质量这个中心环节,加大法律服务工作的改革力度,以公职、公司律师及公证、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包括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体系,努力拓展法律服务的领域,加强对社会贫困群体的法律援助,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深化国企改革、经济结构战略调整、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减轻农民负担以及政府职能转变、依法行政中的作用。加强法律服务行业的管理和监督,通过建立诚信与惩戒制度,严格执业纪律,规范执业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善始善终搞好律师集中整顿教育工作,努力实现法律服务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与全省各族人民一道,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努力为开创我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新局面,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