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国家权力,而造成相对人或其他人员的损害而应该由国家负责赔偿的一种国家责任。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本文主要就行政赔偿进行探讨。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而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由国家负责赔偿的一种救济行为。行政行为分为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两者的违法实施均可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此前的学者大都就行政作为行为的赔偿问题进行论述,而忽视了对不作为的研究。本文主要就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一下探讨。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应当或有义务依职权或相对人申请作出一定的行为,且在可能履行的情况下,故意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种行为状态。
随着行政权对经济社会干预的增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行政权非法侵害的可能性增大。对于救济相对人权利,国家制定了《国家赔偿法》,从实施的情况来看,在防止行政权违法行使及滥用救济相对人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该法存在赔偿范围过于狭窄,对权利的救济不足等缺陷,《国家赔偿法》将行政赔偿的范围界定为:行政赔偿是对行政主体的违法行政行为(主要为作为)和事实行为造成的侵犯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进行的赔偿。该法采用列举和概括的方式对其范围作出规定,主要对行政作为和事实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况予以赔偿,对于行政不作为的情况没有明文作出规定。
对于不作为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
从国外情况看,几乎所有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都将不作为行政行为明确规定为国家赔偿的范围。美国《联邦行政侵权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对于属于其职权的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从行政赔偿制度和行政立法的完善看,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问题,《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有人进行探讨,认为因行政不作为造成损害应当赔偿,国家对行政不作为进行赔偿责任的要件是:违法的行政不作为客观存在;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违法的行政不作为与相对人实际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现行国家赔偿的范围过于狭窄,建议在修改《国家赔偿法》时,明文规定将不作为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中,建立完善的国家赔偿体系。
行政不作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其构成要件行政不作为客观存在,且已被有权机关确认为违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行政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连接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的纽带,是行政主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基础和前提。一定的因果关系,是任何一种归责原则下都应具备的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如果既有行政不作为的违法事实存在,又有合法权益损害的发生,而二者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则并不产生国家赔偿责任。因此,行政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认定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决定性条件。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一个重要而又十分复杂的问题,然而学界的论述均是寥寥数笔,甚至一笔带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