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其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对所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各州(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
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执法的组织,由委托的行政机关对其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法制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七)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