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没有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管部门处理的。交警队做出相应记录之日起3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2、交通事故,如果车辆需要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委托时限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
检验、鉴定的时限不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最长不超过60日。
检验、鉴定报告自交管部门收到检验、鉴定结论之日起2日内送达。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在收到结论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3、检验、鉴定后车辆、行驶证、扣押的物品自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
4、尸体检验结束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如果是无名尸的话,应当刊登认尸启示,一般期限是30日。
5、事故认定书一般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做出。
交通肇事逃逸的,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之日起10日内做出。
逃逸未侦破,受害方书面申请的,自接到申请后10日内制作认定书。
需要检验、鉴定的,自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做出。
当事人对认定书有异议的,自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复议。
上级交管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6、交警队可以扣押车辆的时间最长:40日(是指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
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的时间是5日。
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
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7、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1年。
如果构成伤残的,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的时间:颅脑类伤残:治疗终结后6个月(鉴定的期限不计入审限)。其他身体部位受伤:治疗终结后3个月。
8、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并于10日内制作调解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力、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