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牢牢把握治安调解的条件。正确理解治安调解的条件,是做好治安调解工作的前提。对不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的,不能调解处理,而应当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对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的,可以尽量作调解处理,尤其是对因家庭、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更要注意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不可简单处罚了事。当然,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对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5条第2款作了明确规定。
(2)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受理后,不论将来是否适用调解处理,都要及时做好深人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目前实践中存在一种错误倾向,有的公安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候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气去做调查取证工作。一旦调解不成,事过境迁,该有的证据无法取到,不仅导致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作出处罚决定时,也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了。这不仅不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而且影响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威信。因此,即使对可以适用调解的案件,公安机关也必须及时依法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收集足够的证据。这既可以为调解创造有利条件,便于说服教育当事人,也可以为在不适用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时作出处罚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3)要遵循公开原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6条规定: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行政案件,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公开进行:
(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受害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
公开进行,是指公安机关应当让双方当事人都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以及依据法律应当给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何种治安管理处罚等情况,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调解。但是公开调解也有例外,即涉及个人隐私的治安案件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受害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治安案件,不公开调解。个人隐私,是指当事人不愿意他人知悉的、与其人身权密切相关的、隐秘的事件或者事实,如出生年月日、病史、收入、婚姻状况、子女情况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8条和第149条还分别规定: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未成年当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场。
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行政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居委会、村委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未成年当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调解现场,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居委会、村委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对邻里纠纷的事实比较了解,公安机关调解时邀请他们参加,有利于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