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突出强调了维护社会治安要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这是因为,常委委员在审议本法草案时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除了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以外,更需要各级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工作,正确处理和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为此,本法在总则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有些常委委员在审议时提出,本法应当处理好同刑法的衔接问题,有些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明确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此,本法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与现行条例相比,本法为适应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实际需要,针对新的情况,增加一些应给予治安处罚的行为。现行条例规定的应给予治安处罚行为,不包括已纳入消防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有44种,新法增加到110多种。主要有: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发送淫秽、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以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违反房屋出租管理规定的;制造噪音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邻里生活的;公众活动的场所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破坏互联网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的;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等。
现行条例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相对人只是个人。现实生活中,一些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无法律依据无法对其处罚。为此,本法增加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现行条例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和拘留三种。本法增加了吊销由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的处罚种类。同时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的处罚。
治安拘留涉及对人身自由的限制,适用上应当十分慎重。本法将现行条例规定的大多数情况下拘留处罚为1日以上15日以下,细分为1日至5日、5日至10日、10日至15日三个档次,从而缩小了治安拘留的时限跨度,缩小了行使拘留处罚权的自由裁量空间,以避免在执法中可能产生的随意性。同时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得超过20日,从而改变了现行条例对行政拘留的处罚合并执行没有上限的规定。这有利于更好地体现处罚法定的原则和“过罚相当”的原则,更符合法治的要求。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治安处罚包括了限制人身自由的拘留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说,治安处罚是行政处罚中相对最为严厉、对公民权利影响最大的一类处罚。为了既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能够有效地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又防止因权力使用不当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本法重点对治安处罚的程序作了更为严格和具体的规定。首先,对处罚程序作了专章规定,从原条例规定的10条,增加为三节26条,对治安案件的受理,证据的依法收集,涉案物品的扣押、保管、处置,传唤的批准权限和传唤的时限,询问笔录的要求,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处罚的决定权限,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一直到罚款处罚的罚缴分离原则、拘留处罚的暂缓执行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其次,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增加了治安管理处罚的简易程序,规定人民警察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询问查证时间的规定是草案在审议过程中各方关注的焦点之一。原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对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查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询问查证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2小时;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再延长24小时。常委委员提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连续询问36小时,时间过长,应当适当缩短。据此,本法将被传唤人的询问查证时间修改为,一般不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的,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为保障公民、法人的申辩权,本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两千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