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根溯源,以上种种弊病以死刑的大量而广泛存在为前提。要根本解决问题,出路还在于严格限制死刑。改革现有死刑制度,主要有以下理由。(一) 国际形象和国际交往的问题之一。死刑制度的构成及运行状况与人权密切相关。少数西方国家及其附随长期以来在联合国人权大会上别有用心地利用死刑问题来指责中国的状况。虽然每次均以失败而告终,但在受传统人权观念影响极深的西方世界,我国的国际形象却因此受到多或少的影响甚至歪曲。由于一个国家及其民众对别一个国的印象和评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格本国政府的态度及其主流媒体的倾向,而政府和媒体可能出于某些考虑而不将完整和真实的内容公诸于众。由此,我国在经死刑问题乃至人权问题上的形象被歪曲几乎不可避免。国际形象是国际交往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中国要在全球化过程中占据有利位置,就应当在自己的控制力范围内着手对死刑制度进行合乎规律的变革。况且在死刑存在的合理性遭到普遍性怀疑的背景下,我国死刑制度又弊病丛丛,变革尤其必要。这种变革绝不是妥协,而是一种积极求生存、求发展的需要。
如前所述,死刑是否应该废止是理性问题,同时它在我国能否被废止却又是一个现实问题,依据现实国情、完全废除死刑尚不可能:首先立法者观念的转变需要一个过程,从97年刑法死刑扩张的事实、“治乱世用重典”观念的广泛存在看来,这一过程似乎不会很短;其次,社会心理承受能力有待提高,在传统心理特质的惰性使得普通民众和执法群体接受起来困难重重;再次,社会物质力量欠缺。废除死刑,长期监禁随之增多,经济成本大大提高,而我国现有经济水平似乎不足以支撑如此庞大的自由刑体系。务实的态度是,从实体和程序上严格限制死刑。97刑法废止一般盗窃罪的死刑尝试及社会对它的良性反应已经从实践上证明了“限制论”的可能性。当然这也为逐步废除死刑提供了政策依据。值得一提的是,2005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死刑复核权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如果正常,最高法将在2006年收回死刑复核权”。 2005年3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回答德国记者有关中国政府是不是有计划取消死刑的问题时说:“中国正在着手进行司法制度的改革,包括上收死刑的核准权到最高人民法院。但是出于我们的国情,我们不能够取消死刑。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也还都有死刑制度,但是我们将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可以说为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特别是死刑制度改革方向,作出了现实规划。
参考文献1、中国法律年鉴[M]、北京: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1998、1999、2001、这三种情况即:罪行极其严重,但其客观方面的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程度;罪行极其严重,但其主观恶性也未达到必须立即执行的程度;主观、客观均达到死刑立即执行程度,但行为人具有可以或者应当从宽处罚的其他情节。(参见高铭暄,李文峰,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论我国死刑立法的完善[J]、载高铭暄,赵秉志,21世纪刑法新问题研讨[Z],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318)。2、贾宇:《中国死刑必将走向废止》,《法学》2003年第四期3、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