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人,其中14岁以下的儿童有2亿多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健康安全成长,免受违法犯罪侵害,涉及亿万家庭的幸福和谐,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未来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体系日益健全,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增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是,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易受犯罪侵害,特别是遭受性侵害现象突出,这是当前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严峻问题。在我国,对未成年人实施奸淫、猥亵,诱骗、组织、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虽然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不高,但是这些犯罪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全面收集了解各种情况,对法律政策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惩治性侵害犯罪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有益经验和举措,经反复研究论证,分别审议通过了本《意见》。
《意见》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意见》严格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进行了全面总结,对一些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疑难问题予以明确,属于指导办案的规范性文件,目的是进一步统一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思想认识,提高惩治性侵害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水平。
《意见》强化了办案机关及时立案和收集、固定证据职责,重点明确了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的认定原则。《意见》突出体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优先保护,用近一半的篇幅从办案工作要求、避免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定代理人代为出庭陈述意见、加大民事赔偿和司法救助力度等方面,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最大限度的司法关怀与呵护,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架起一道不容触碰、逾越的高压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