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这个案件可以看出,把自己的孩子当成私产,任意打骂甚至剥夺其生命的传统观念在国人头脑中仍然是根深蒂固,”佟丽华说,“如果孩子的独立人格在法律层面、在司法系统都得不到保证,那还有哪个地方能保障儿童的权益呢?”
佟丽华说,这种恶性案件发生以后,社会才给以关注,于是人们愤慨、声讨、严厉处罚、同情。但事件过后还是无法避免类似的恶性案件发生,人们也没有从那种带有野蛮与血腥的恶性案件中思考出预防类似问题发生的制度。
佟丽华表示,子女不是父母的私人财产,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但是血缘关系,也是一种法律关系,父母对待子女的行为应该置于有效的法律监督之下。
——侵权人就是监护人,不可能为受虐待儿童寻求帮助。
佟丽华认为,孩子被自己的父母伤害是最无助的,因为,别人的孩子受伤害,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他的监护人还可以继续上诉,可自己的孩子在判决后尽管可能并不公正,但也是很难再继续上诉。
“我们无法回避的法律障碍是,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而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未成年人对外进行诉讼。而现在的问题是,很多涉及儿童权利的案件,侵权人就是父母,就是监护人,像被打死的小月这样,那么我们又怎么奢求虐待子女的父母能够代理被虐待的未成年子女去起诉自己呢?所以我呼吁,正如《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规定的那样,‘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为此目的,儿童特别应有机会在影响到儿童的任何司法和行政诉讼中,以符合国家法律的诉讼规则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代表或适当机构陈述意见。’我们应该在所有的立法中,明确不但未成年人本人有权提起涉及他们权利的诉讼,而且在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未成年人亲属、所在地居(村)委会、民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都有权代表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起诉其父母。”
——国内尚无专门针对受虐儿童的救助;建立儿童庇护中心尚需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