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会之任务如下:
(四)提供妇女身心发展、医疗保健、法律咨询、经济扶助、人身安全及保护安置等服务之指导。
(五)推广家庭教育、促进家庭和谐等服务之咨询与指导。
(八)加强妇女就业资源之整合服务,保障妇女工作权益。
三、本会置委员15人至21人,由县长担任主任委员兼召集人;副县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兼副召集人,其余委员,由县长就下列人员派(聘)兼之。
(十)社会专业人士
(十一)妇女团体代表本会开会时得依需要邀请本府相关局、处、室主管出席,必要时并得邀请其它社会专业人士及妇女团体代表列席。
四、本会委员任期2年,期满得续聘(派)之。但代表机关或团体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
任期内出缺时,由主任委员补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为止。
委员不克出席会议时,得以书面委任代理人出席,无故缺席2次以上,视同辞职。
五、本会秘书业务由社会局负责;本会置执行秘书1人,由社会局妇女福利业务承办课课长兼任,干事3至7人,由本府相关单位承办业务人员兼任,兼职人员2人(由本府社会局承办妇女福利业务人员兼任),负责幕僚联系作业。
本会委员得依其专长参加1组,并互推1人为小组召集人。
七、本会原则上每六个月开会1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召集人为主席;由召集人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召集人担任之;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得指定委员1人代理之。
委员关于案件审议、决议之回避,准用行政程序法第32条及第33条之规定。
各组每3个月开会1次,该组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连署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小组中讨论事项以提案方式提委员会决议后实施办理。
八、本会委员及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发给出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