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莲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促进妇女权益、保障妇女之人身安全,增进两性平等,设置花莲县妇女权益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协助推动本县妇女政策、妇女福利及性别平等、妇女保护等法令之订定与执行。
(三)提供有关妇女身心发展、医疗保健、法律咨询、经济安全、妇女保护、安置等服务之指导。
(四)促进妇女权益之研究发展及其它有关妇女权益促进事项。
三、本会置委员九至十五人,其中女性不得少于二分之一,除主任委员由县长兼任外,其余委员由主任委员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本府代表四至六人,并由本府社政、教育、警政、原住民行政及卫生主管机关等主管人员派兼之。
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派)之。但任期内出缺时,由主任委员补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本会每六个月召开会议一次,其经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联署或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时,得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开会时,得视需要邀请非本会
委员之本府各单位(机关)代表与其它专定学者及妇女团体代表列席。
前项会议,委员应亲自出席。但由机关代表兼任之委员,因故未能出席时,得指派代表出席。
第一项会议之议决,以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五、本会依权益业务分设「人身安全」、「健康医疗」、「妇女福利服务」、「性别平等」4小组。
委员得依专长参加1至数组,并互推1人为召集人。小组召集人由府外委员担任,分由本府所属局处负责幕僚作业,并于会议前召开小组会议。
六、本会之决议得以本府名义函送有关单位执行,并于会议中追踪列管。
七、本府委员及兼职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学者专家及民间团体代表得依规定支领出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