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会任务如下:
(三)关于妇女权益、福利业务之协调、研究及推展事项。
三、本会置委员十七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县长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县长及主任秘书兼任。其余委员由本府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本会委员任期二年,连聘得连任;但妇女团体代表每届应至少改聘二人至三人。
委员出缺时,应聘补之,补聘委员之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为止。未列本会委员之本府及所属机关局、室主管,本会得依需要邀请出席;必要时得邀请其它专业人士及妇女团体代表列席。
四、本会秘书业务由社会局负责;并置执行秘书一人,由社会局长兼任,副执行秘书一人,由社会局副局长兼任;干事六人由社会局派兼之。
五、本会原则上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召集人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六、本会开会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决议事项应经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七、本会决议事项,应送请相关机关、机构、团体参考或办理。
八、本会委员及工作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学者专家及民间团体代表,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及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