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也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还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
我国宪法和法律都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任何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行为人都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大妇女可以运用法律武器,通过下列几种途径,同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做斗争。
(1)被侵害的妇女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例如,对于正在进行侵害妇女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制止和处理;对于侵犯其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行为,可以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对于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要求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行为,妇女可以要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
(2)被侵害的妇女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民事侵权行为损害时,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时,属于自诉案件的,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属于公诉案件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提起公诉。
(3)被侵害的妇女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投诉。妇女联合会是代表妇女利益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国妇女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是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也是各级妇女联合会工作的根本宗旨,因而,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投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3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这一规定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害人可以向妇女联合会、女职工委员会等妇女组织投诉,请求妇女组织给予帮助;二是妇女联合会、女职工委员会等妇女组织有权利,也有义务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定以前,虽然也有不少妇女到妇女联合会投诉,妇女联合会为此也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而使妇女联合会的干预不够有力。修改前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虽然明确授权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但没有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因而妇女组织的要求往往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这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这就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的责任,使其有法定的义务去查处妇女组织要求查处的侵害妇女权益行为,并且有责任将有关情况通报、答复给有关的妇女组织。这一规定使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的干预具有了法律上的依据,强化了妇女组织的社会监督职能,从而使妇女组织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有了更多的法律手段,具有了更大的权威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