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突出问题之一是执法主体不够明确,影响了该法的实施。为解决这一问题,修改后的法律从多方面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修改后的法律还将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地方妇女发展规划作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义务,从而保证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妇女纲要,实现法律赋予妇女的各项权利。
妇联组织是协助政府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要社会力量。修改后的法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各级妇联组织在保障妇女权益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修改后的法律从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提高各级人大女性代表的比例、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等方面作了新规定,并明确妇女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利于进一步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
当前我国女性受教育程度总体上仍低于男性,许多贫困和流动人口中的女童不能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还存在歧视女性等情况。为此,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少年儿童完成义务教育。”
目前,妇女在劳动力市场受到歧视的现象比较普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落实也不到位,妇女享受社会保障和职工福利的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修改后的法律从国家逐步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社会保险等制度以及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障等权益、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强化女职工特殊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并将“劳动权益”一章更名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针对近年来各地突出反映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的问题,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修改后的法律明确了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机构和组织,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为了切实保证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修改后的法律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法必须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增设了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无疑有利于具体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有助于当事人依法维权,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