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隐私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健康状况是每个人的生理隐私,而且属于绝对隐私,不管是大人还是小孩,这种隐私权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但是,在现实中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却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六一前夕,有关媒体公布的一项针对儿童的调查报告显示,竟然有69.1%的妈妈偷看过孩子的日记和超过半数的妈妈没有给孩子一定的空间。(6月1日《法制日报》)在服装商场中,大都有专门的成人试衣间,然而在大部分童装商场内却没有儿童试衣间。(5月30日《重庆青年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但是体罚侮辱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事件屡有发生,一些媒体还给以公开曝光。被体罚本来就是“受辱史”,再被频频提起,无疑是雪上加霜的二次侵权。在一些学校随意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体检结果等现象更是司空见惯。上述这些行为实际上都构成了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侵犯,只是在成年人眼中不以为然罢了,很少有人追究罢了。
其实,隐私权作为人身权之一,是与生俱来的,并不会因为年龄小而打折扣,未成年人也有隐私权,这是毋庸质疑的。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既是违法行为,也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所以,我们都应该毫无条件地树立尊重儿童人格权益的先进观念,营造尊重儿童合法权益的浓厚氛围。
保护和尊重未成年人隐私权,不仅要求家长、老师和社会各界遵守有关未成年人法律并依法行事,不做有损未成年人权益的事情,同时还要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凡遇到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行为,孩子及家长都要理直气壮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司法机关也要开通“绿色通道”,为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大开方便之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