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的规定适用于面向12岁以下儿童的网站和在线服务者,及那些明知对方是儿童的一般网站。为了保证儿童能进行网上交流,法律对“父母同意”的要求有3个例外:
2、当儿童从网上获得时事信息时,可以没有父母同意,只要父母被通知并有权取消这些信息;
细则的“基础和目的陈述”部分指出:“提供电子邮件帐号,保留被注册的电子地址记录和相关信息的运营者,都被本法认为是收集电子地址的行为,”这些行为都需要得到父母的同意。因此,细则规定儿童网站在向儿童提供电子邮件帐号之前,必须得到父母的同意。为此,网站必须使用较麻烦的方法,如:传真、信件、800免费电话、信用卡认证、数字识别、或设密码的电子邮箱等识别方法。
一般受众网站发布电子邮件地址时不必遵守该法,即使儿童可以用这个帐号向别人提供个人信息。但假如一般受众网站明知使用这一帐号的是儿童时,应遵守该细则。
细则规定,儿童网站提供聊天服务有两个选择权:
(1)它们可以保证在发布信息前,把个人信息从儿童的交谈中剥离掉,并从网站的记录中删除;或
(2)它们也可以通过传真、信件、800免费电话、信用卡认证、数字识别、或设密码的电子邮箱等识别方法得到父母的许可。
这样,儿童网站提供的聊天服务是被监控的,儿童可以不经父母的同意参与。一般受众网站只有在明知使用这一服务的是儿童,又没有采取第(1)项的步骤时才负责。
细则对聊天的规定也适用于在网上发表社论和建立网页等领域。
细则规定儿童能发电子邮件要求获得信息,儿童网站只要删除儿童的电子邮件地址,并不再为其它目的使用它,即使没有父母同意,也可以回答这些问题。一般受众网站只有在明知对方是儿童时才受这一限制。
儿童网站可以应儿童的要求发给他们多份电子邮件或其它信息,只要通知其父母,并使父母能随时阻止这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