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语义学角度讲,义务教育补偿的概念源于“教育补偿”。在教育理论上,对教育补偿的归纳有两种:一种是由学校或政府提供的特殊的教育服务,另一种是以“补偿教育计划”或“补偿计划”等形式出现的补偿教育。前一种教育补偿的补偿对象比较广泛,包括残障儿童、成绩不合格儿童及生活有障碍的成年人。后一种教育补偿,它指的是由政府或非政府组织有计划、有组织地向某特定的人群或某区域所提供的额外的教育援助。以上两种概念虽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差别,如补偿的主体、对象、形式都不完全相同。对流动儿童的教育补偿应沿用后一种概念。据此,“义务教育补偿”就可以简单地定义为:国家或社会为保障处境不利儿童接受完整的九年义务教育而采取的各种补偿措施或补偿行动。基于这一定义,补偿的主体主要是政府,非政府组织在其中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至于补偿的形式,既可以是直接的师资、物质帮助,也可以是间接的政策倾斜,还可以是法定权利的增加等等。
教育补偿制度,在美国已经整整实施了半个多世纪。为了帮助处境不利儿童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权利,美联邦政府果断推出了一系列闻名世界的补偿教育计划。大致而言,美国实施的补偿教育显著突出了如下几大价值目标:一是消除种族隔离,推动教育平等。如1954年发生的“布朗起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一案,获美国最高法庭裁判支持,认为“隔离但平等”法例不符合宪法,这个有历史意义的判决赋予了黑人儿童和白人儿童同校学习的权利,终结了美国的种族教育隔离。二是多元化提供智力补偿,屏除文化剥夺的不公。比较著名的有“更高视野计划”和“头脑启迪计划”。“更高视野计划”1956年在纽约市开始试点,通过为贫困儿童开设小班,派专门训练过的教师进行额外的课业指导和心理辅导等活动,来丰富他们的文化活动。1965年通过的《初等和中等教育法》第一条明文规定了给处境不利儿童数量集中的学区增加拨款,用于补偿教育,此后这类项目数量大大增加。开展活动的要旨在于开阔处境不利儿童的视野,给他们更大的智力鞭策,让他们更能体会到自身的价值。此外,1965、1966年由美国经济机会署倡导制定的“头脑启迪计划”也有类似功能,该计划主要是为出身于贫困环境的儿童提供各种游戏和材料,以唤起他们的好奇心,激发他们的想像力,希望能够补偿因家境贫困造成的文化剥夺。三是政府专设拨款补助,减轻经济贫困儿童的学业负担。此方面最为突出的是“免费午餐计划”。为了保证每个孩子都能上学并吃上营养的午餐,学校为那些低收入家庭的孩子提供免费或低价的午餐、早餐,费用由联邦政府承担。凡需申请免费早、午餐的学生,在学期开始时可向学校办公室索取申请表,表格主要填写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所得,申请者要如实填写。申请能否获得批准,主要是看学生家庭收入。如果申请者对结果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政府的相关部门申请复议。四是高度尊重社会流动,全面保障移民教育。196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移民法案》,法案废除了移民定额分配制,因此美国出现了移民潮,学校中母语为非英语的童人数随之增加。为了保证这些儿童得到恰当的教育,1968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双语教育法》,法律规定如果一个母语不是英语的儿童因为语言障碍而导致学业困难,联邦政府就拨款为其设置双语课程。帮助他们学习英语并尽快适应新的文化和语言环境。有些地区有大量的移民,他们就专门设立双语学校,以满足学生的需要。
事实证明,美国的补偿教育计划实施取得了巨大成功。首先,补偿教育计划减少了处于不利地位的学生在学业上失败的次数,初步改善了其认知能力。进入中学后,他们的学习成绩进步更大。其次,参加补偿教育计划的学生行为的好转会强化学校对他们的肯定态度,对他们施以更多的关爱,这样就提高了这些学生的学习动机,改善了他们的学习态度,因而改善了学习成绩本身。与此同时,学校与处境不利学生之间的良性循环也日渐形成,从而使这些学生更有机会改变自己的不利处境,追求和别人同样的生活。
从美国实践可以看出,教育补偿的方法主要包括经济补偿、文化补偿和师资补偿等。结合我国实情,我们认为大致有如下几种补偿的实施模式可供选择:一是通过国家再分配形式实行利益补偿。不平等是因为资源稀缺,于是,有限资源的分配便成为协调平等的一个重要手段。经济上占优势或生长环境有利的群体只不过是更好地利用了社会合作,因此他们对社会的付出也理应多一些,国家对其收入有权进行必要的二次分配,在再分配过程中向诸如流动儿童类的不利群体倾斜。即通过运用法律、政策、经济等多种杠杆,对处境不利的流动儿童实施投入倾斜和优惠措施,逐步缩小各类事实差异,以政治手段实现教育平等。二是向流动儿童提供更多的学前教育或课外辅导。由于流动儿童面临不断转学、新环境适应、家里无人辅导等种种不利因素,与城里孩子比学习条件明显落后,如果解决不好,将会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学业成绩的进一步提高,并对他们今后的学习和就业等留下祸患。因此,流动儿童的补偿教育应着重解决他们的学习适应、环境适应等问题,需要通过学前导入性教育、增加家庭辅导、课程特殊化改革等方式,缩小流动儿童与原住居民子女之间在学业成就上的差距。三是对以流动儿童为从教对象或教学辅导等人员给予额外补贴。从教育活动的获利情况来看不外乎三种:全体教师都不同程度地受益,此时教师职业活动的动力最大;一部分阶层或领域的教师受益,而其他阶层或领域的教师蒙受改革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教育在进展过程中会面临不同程度的阻力;第三种情况是教师群体的大部分不受益,此时教育活动就缺少必要的驱动力量,会出现质量滑坡。就目前来看,流动儿童大都集中在城市薄弱公立校或民工子弟学校。城市薄弱公立校与优质学校的教师尽管都是“铁饭碗”,但待遇收入和办学条件上都还存在一定悬殊。而民工子弟学校的教师则无任何财政保障,十分微薄的收入全靠收取流动儿童学生低廉学费维持,这里的师资与办学条件自然就更是不堪一击了。我们暂且可将农民工学校是否应纳入财政支持相关论命题搁置一边,但对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障,则容不得半点时间拖延和思想、行动上的含糊,因为这关系到流动孩子们的现实命运。由此,对以流动儿童为从教对象或家庭辅导的教师,必须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让他们在改革中受益,以增强他们职业活动的动力。
那么,如何保证上述补偿内容或补偿措施的付诸实现呢?美国为确保补偿教育计划实施而不断更新法案的做法,足以给我们经验启示,要解决教育公平问题,应该首先从法律和制度的创建着手。正如著名学者朱四倍所言:目前众多的教育不公平问题,最终都可以还原为政策和制度的问题。一是许多不公平问题本身就是政策、制度缺失或不健全造成的;二是所有的教育公平问题最终都可以通过政策修订和制度创新进行调节。所以,应该研究和建立教育政策运行的公平机制。他认为,首先应保证教育的公益性和教育公平作为法律政策的基础性目标,建立弱势补偿的制度机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补偿力度[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