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2款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与修改前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相比,增加了“国家采取措施”这6个关键字。
2004年10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国家采取措施”的内容,是对妇女实现被选举权的进一步保障。
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世界妇女大会通过了《行动纲领》,要求“各国女性参政比例要达到30%”,这一要求得到许多国家的响应,荷兰、芬兰、瑞典等国家女性国会议员的人数已超过这一比例。近十年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一直保持在20%以上,例如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0.2%。今后,国家将采取相应措施,提高妇女在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比例。
国家采取措施主要包括国家制定相关政策,在更大范围和更大程度上推进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进程,扩大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充分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权利。引导妇女依法参与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水平和比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宣传,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各项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应积极宣传妇女代表候选人,让更多的民众了解妇女代表候选人,扩大她们的影响力。举办培训活动,提高妇女的综合素质和参政水平,促进妇女代表发挥更大的作用。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