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劳动部门应高度重视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当前应抓住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我国召开的有利时机,集中一段时间广泛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涉及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制定劳动保护措施,落实各项基本劳动标准,把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到实处。
二、要切实保障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招工或招生中,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应妇女的工种岗位或专业外,一律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内部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女职工,对非歧视性原因下岗的女职工,应搞好内部转岗培训工作,帮助她们提高竞争能力并重新上岗;女职工内退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经本人自愿申请的,方可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离岗退养期间,应保证基本生活,退养费仍在工资总额渠道列支。
三、要严格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对女职工禁忌劳动、“四期”保护以及卫生设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措施逐项加以解决,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要进一步加快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步伐,生育保险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要积极地促进生育保险统筹,平衡企业之间的负担,为用人单位接纳妇女就业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促进妇女就业。
五、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妇女劳动权益保障的监督检查,帮助企业规范劳动管理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严重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要依法严肃查处。